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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杨春华、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杨春华,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金菊街*号。负责人:曾振华,行长。被执行人:杨春华,女,汉族,生于1960年11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585174-6。法定代表人:任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杨春华、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四川省绵阳市绵州公证处(2017)川绵州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杨春华、绵阳安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596.71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