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少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少成,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13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徐少成,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少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吉03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人徐少成犯销售部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徐少成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执行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 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