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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天重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重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2刑初83号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重。2015年1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7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其间,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辩护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瞿仕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重及其辩护人冯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天重经王某邀约,驾驶一辆车牌为川A5X**的香槟色现代牌越野车在新津县五津镇搭载王某、帅某,前往新津县兴义镇羊马河大桥下。后,帅某邀约颜某来到该处。被告人王天重与王某、帅某、颜某在被告人王天重所驾越野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并从该现代牌越野车上查获用农夫山泉矿泉水瓶制作的吸毒工具1个、长条形锡箔纸1张、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袋,均已扣押。经对被告人王天重与王某、帅某、颜某进行甲基安非他明尿检,结果均呈阳性。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自制吸毒工具液体中和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天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王某、颜某、帅某、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被告人王天重犯前科罪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重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天重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天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天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天重的辩护人所提王天重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王天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天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自制吸毒工具1个、长条形锡箔纸1张、甲基苯丙胺1袋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雪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牟雅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