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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春雷与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雷,王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790号原告:范春雷,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城郊街九委**组。被告:王海洋,男,32岁,汉族,住榆树市二实验小学对面高层。原告范春雷与被告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范春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春雷撤回起诉���理。审 判 长  赵 春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人民陪审员  韩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春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