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春雷与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雷,王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790号原告:范春雷,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城郊街九委**组。被告:王海洋,男,32岁,汉族,住榆树市二实验小学对面高层。原告范春雷与被告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范春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春雷撤回起诉���理。审 判 长 赵 春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人民陪审员 韩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春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