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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添长、曾凡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添长,曾凡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高添长,男,1954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曾凡宾,男,1949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高添长与被执行人曾凡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30786.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决定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另据本院现场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因年久失修现已荒废,现居住在其子位于武平县灵岩村蛟湖小区的套房,且被执行人提供疾病证明以证明其患有癌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10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