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67卢少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少亚,卢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少亚,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被告人卢少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殷昌吉,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少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浩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少亚及其辩护人殷昌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卢少亚酒后驾驶苏H×××××号二轮摩托车,沿苏3**省道行驶至与淮高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少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少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证言、现场呼气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少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少亚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少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卢少亚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少亚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途中被侦查人员现场查获并即时对其进行呼气检测,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少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汉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