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峰、杨瑞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王学峰,杨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79号申请人张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学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瑞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峰、杨瑞平借款合同纠纷,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 塔 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