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玉洪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洪,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381号原告彭玉洪,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简里高,局长。原告彭玉洪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禅城区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条件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为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禅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佛人社特审(禅)[2017]01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彭玉洪认为是由禅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佛人社特审(禅)[2017]01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其对该决定书不服而以禅城区人社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四项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政府与禅城区政府事权关系的通知》(佛府〔2007〕73号)第八项规定“将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市管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市管企业退休干部职级补贴审批、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负责的原市属企业职工劳动技能培训职能划交给禅城区。”另查,上述决定书作出的行政机关为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变更被告通知书》,向其告知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但原告拒绝变更。本院认为,因本案已立案受理,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玉洪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彭玉洪预交的受理费50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晓春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孙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