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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凯、蒋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凯,蒋佳,唐世君,武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蒋凯,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蒋佳,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唐世君,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武明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蒋凯、蒋佳、唐世君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民终8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明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明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