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国芳与何树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芳,何树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205号原告:魏国芳,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何树越,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原告魏国芳与被告何树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魏国芳已预付),由原告魏国芳负担。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劳雪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