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薛志刚与天津维多利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刚,天津维多利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095号原告:薛志刚,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石化河南中原石油分公司主任,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刚,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维多利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66号。法定代表人:胡定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蓝,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志刚与被告天津维多利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薛志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275元,减半收取15137.5元,由原告薛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孙钦玉书 记 员 崔 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