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643号原告胡某,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汤红菁、王华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裴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告胡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海桥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京进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