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森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腾隆照明有限公司、陈武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森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腾隆照明有限公司,陈武鉴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3189号之一原告:中山市森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恩盟。被告:中山市腾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武鉴。被告:陈武鉴,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森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腾隆照明有限公司、陈武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山市森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森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佩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