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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28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戴建平与柯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平,柯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281民初1031号原告戴建平,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开发区,被告柯胜利,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平诉被告柯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建平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建平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建平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