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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景哲与李梁、刘明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哲,李梁,刘明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701号原告:景哲,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4日,住邓州市。被告:李梁,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16日,住邓州市。被告:刘明丽,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7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哲诉被告李梁、刘明丽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哲到庭提出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哲负担。审判长 常 新审判员 闫 静审判员 冯家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员杨忠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