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台县兴隆世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陈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兴隆世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陈金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52号原告:高台县兴隆世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田占定,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堂,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系兴隆世纪苑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明,高台县兴隆世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被告:陈金花,女,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台县兴隆世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陈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台县兴隆世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兴隆世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台县兴隆世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