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与郭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郭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异9号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住所地左权县城万寿西街银鑫嘉园4号楼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韩彦飞,男,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军,男,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左权分公司督导。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左权县北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男,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主任。被执行人郭兰英,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郭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左权县民政局关于同意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注销登记的批复文件,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资产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本院查明,左权县农��自立服务社与郭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722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郭兰英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2月31日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为债权受让人,2017年3月16日左权县民政局作出了关于同意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注销登记的批复,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终止。2017年4月26日权利承受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提供的资产、债权转让协议,左权县民政局关于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注销的批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移债权的行为,不违背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应予认可。现左权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终止,债权受让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的变更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