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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升权与通海县秀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升权,通海县秀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648号原告:卢升权,男,1966年3月3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文、王丽艳,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通海县秀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福康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686166928L。法定代表人:王苑潇,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升权诉被告通海县秀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升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升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交纳880元,由原告卢升权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