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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泽霖与陈进荣、陈彩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泽霖,陈进荣,陈彩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612号原告:谢泽霖,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进荣,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彩有,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谢泽霖与被告陈进荣、陈彩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债务已消灭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泽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计108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440元,由原告谢泽霖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林海霞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