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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波与被告永济市奥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清顺、郑租金、肖加注、刘坛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波,永济市奥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清顺,郑租金,肖加注,刘坛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840号原告:马晓波,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济市奥龙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肖加注,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清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租金,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加注,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坛生,男,1967年2月28���出生,汉族。原告马晓波与被告永济市奥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清顺、郑租金、肖加注、刘坛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晓波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马晓波负担。审判员  刘艳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牛晓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