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执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鸿泰汽车维修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鸿泰汽车维修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2608号申请执行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城区经十东路30099号。法定代表人:高园昆,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历下鸿泰汽车维修站,住济南历下区奥体西路中段。经营者李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济南历下鸿泰汽车维修站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和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历下鸿泰汽车维修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勇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勇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