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丽霞与李立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霞,李立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685号原告:刘丽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威,男,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围堤湖居委会***号,系汉寿县辰阳街道办事处推荐公民。被告:李立波,男。原告刘丽霞与被告李立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丽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丽霞以已与李立波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丽霞负担。审判员 郭橙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