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行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李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李民,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李民,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李民,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1行审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涿州市教军场街4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该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刘岩,该局科员。被执行人李民,男,汉族,1967年2月2日生,住涿州市桃园区。本院在审查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民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撤回审查申请。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杜朝阳代理审判员 韩艺红人民陪审员 韩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