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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娄建民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58号娄建民:你因与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行终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对于你要求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赔偿你因1999年、2001年强制征收你家农业税、镇村提留的相关损失,应以该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但该征收行为并未被确认违法,且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你的该请求不能成立。对于你要求按照你实际种植面积15.52亩补偿你家补贴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罚金共计471347.11元,你并未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生效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