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与郑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郑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4号电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232673-4。负责人赵刚,行长。被执行人郑恩荣,男,香港永久性居民,1975年7月4日出生,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金桂阁402。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恩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47,586.32元及利息人民币11,380.54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恩荣名下位于深圳市××××)金桂阁402房产(房产证号40××35)。其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向本院强制处置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同意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并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摇珠选定评估机构,经现场摇珠选出的评估机构为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然后,该评估公司作出鹏信房估字[2017]第0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对深圳市××××)金桂阁402房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10.4万元。2017年3月29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评估结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评估结果向本院提出异议。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及解封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郑恩荣已支付了本案债务本金及利息等合计人民币739,590.89元,特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恩荣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57号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恩荣名下位于深圳市××××)金桂阁402房产(房产证号40××35)。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795.9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5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恩荣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新街芳华苑(南区)金桂阁402房产(房产证号40××3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满星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