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特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上海佑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孙彩娣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佑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孙彩娣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127号申请人:上海佑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340弄8号12楼。法定代表人:李祖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孙彩娣,女,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上海佑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彩娣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服饰公司称,1.仲裁裁决超裁,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劳动者提出、单位同意,所以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未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中的理由不成立;3.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裁决公正的证据,即加班申请表,其公司是根据加班申请表核发加班工资,且已经足额发放。综上,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所作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孙彩娣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具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服饰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并未提供员工人事管理办法、员工加班申请表,故仲裁委基于仲裁过程中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认定服饰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并据此裁决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服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佑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锡劳人仲案字[2016]第1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上海佑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许晓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嘉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