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74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霍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