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晶与梁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晶,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梁晶,女,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梁敏,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梁晶与被执行人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梁敏于2016年9月13日偿还原告梁晶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6年10月2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余款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并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梁晶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收入并定期提取,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刘红梅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