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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丁德进与邱荣、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德进,邱荣,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丁德进。被执行人邱荣。被执行人魏英。申请执行人丁德进与被执行人邱荣、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山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划拨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钟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