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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546号原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被告:安某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金色橄榄城。原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