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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588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平望镇梅堰巨能新型材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吴江市平望镇梅堰巨能新型材料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588号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南港大桥南堍。法定代表人:沈利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平望镇梅堰巨能新型材料制品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桥村。经营者:何文龙,男,1963年4月1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平望镇梅堰巨能新型材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