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612号原告:于某,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付某,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于某与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