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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612号原告:于某,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付某,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于某与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