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辽宁易发成林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友谊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易发成林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友谊宾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421号原告辽宁易发成林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64-3号。法定代表人杨恒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雪琼、张飞飞,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友谊宾馆,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心,系该宾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易发成林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友谊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易发成林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91元,由原告负担2991元;退回原告2991元。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