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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丁吉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吉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14号罪犯丁吉炬,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诸暨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浙绍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吉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罪犯丁吉炬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4)浙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吉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吉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2016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吉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丁吉炬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吉炬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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