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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泽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泽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91号罪犯王泽滨,曾用王���,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汤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泽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08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王泽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6月10日对王泽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泽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1日晚23时许,王泽滨等三人经事先预谋后,携带水果刀、胶带、绳子、铁管等作案工具,租乘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安阳市区出发,行至汤阴县人民路,三人采取持刀威逼、用绳子捆等手段对宋某某实施抢劫,宋某某挣脱从车上跳下,王泽滨三人逃跑,后被抓获,出租车价值48800元。2008年3月21日凌晨,王泽滨二人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张某某、韩某某夫妇开的废品站,翻墙入院,持棍蒙面进入张某某夫妇二人睡觉屋内,将韩某某某打致轻微伤,用胶带缠嘴、绳捆等手段抢走现金1300余元,手机三部(价值520元),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00元)。该犯系主犯;2008年4月1日的抢劫作案系未遂。2016年5月26日缴纳罚金30000元。罪犯王泽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3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各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12月、2017年1月各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泽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泽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