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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终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侯智国、高有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智国,高有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5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智国,男,生于1980年1月2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克伟,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有全,男,生于1967年10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智国因与被上诉人高有全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清军审 判 员  薛庆玺代理审判员  娄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秦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