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侯智国、高有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智国,高有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5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智国,男,生于1980年1月2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克伟,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有全,男,生于1967年10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智国因与被上诉人高有全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清军审 判 员 薛庆玺代理审判员 娄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秦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