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XX汪远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XX,汪远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1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111T。负责人:余文焱,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汪远琼,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诉被告XX、汪远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永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