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齐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齐,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999号原告:高齐,男,汉族。被告:王俊,男,汉族。原告高齐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齐负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夏瑞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