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辖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阙笑红与吴仁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阙笑红,吴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43号原告:阙笑红,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吴仁生,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阙笑红与被告吴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经多次催讨也没有归还上述本金及支付利息。请求判令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庆元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吴仁生系该院退休干警,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审理不公之嫌,故请求将案件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吴仁生系庆元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司法公信力角度考虑,本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殷晓军审 判 员 雷晓东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