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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小平等与陈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平,梁晓燕,陈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平,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执行人:梁晓燕,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陈巧,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杨小平、梁晓燕依据本院(2016)川062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巧给付赔偿款6129.33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76.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巧在银行的存款6405.33元采取了强制划拨措施,并已将该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杨小平、梁晓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62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马 元 旭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隆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