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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恢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学兰与被执行人黄元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学兰,黄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恢681号申请执行人秦学兰,女,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黄元清,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2016)苏0111执恢681号秦学兰与黄元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学兰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元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桥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