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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哈录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哈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刑初24号公诉机关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哈录,又名马正明,男,回族,生于1965年3月6日,身份证号6229271965********,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小学文化,原积石山县小关乡尕阴洼村党支部书记,农民,中共党员,住积石山县小关乡尕阴洼村三社25号。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积石山��人民检察院以积县检诉字(201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哈录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成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哈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哈录骗取国家危旧房改造项目款。应当以成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哈录作案后有自首行为,并主动退回赃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马哈录定罪量刑。被告人马哈录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哈录在担任积石山县小关乡��阴洼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2011年至2012年在本人名下虚报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二户,骗取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款14000元;2012年在儿子马以黑牙名下虚报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户,骗取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款10000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马哈录被传唤到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破案后,马哈录退赃24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信访转办单、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扣押清单、临夏州农村危旧房改造档案、证明、情况说明、积石山县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积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小关乡尕阴洼村村干部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明细表、积石山县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小关乡尕阴洼村三委会议记录、拍卖协议书、收据、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被告人马哈录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哈录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危旧房改造项目款2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马哈录作案后能积极退赃,且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哈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7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安斌成审判员  马成才审判员  窦明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今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