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钱顶文、吴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顶文,吴宇辉,林芳,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钱顶文,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吴宇辉,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林芳,女,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桃,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钱顶文与被执行人吴宇辉、林芳、孙桃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28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宇辉、林芳、孙桃应支付申请人钱顶文案款348000.0元,承担执行费512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48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宇辉;林芳;孙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8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礼东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含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