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昌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昌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63号,丽水办事处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15262346-9。法定代表人:邹冰,总经理。被执行人:遂昌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上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307503200B。法定代表人:胡卫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昌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执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金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