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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祖远与何伟顺、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祖远,何伟顺,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712号原告叶祖远,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系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伟顺,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赣州凯达物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1672429141Q),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红金村岭足下组。法定代表人邹训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27441577497),地址: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交警大队旁)负责人陈玉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准许撤回本案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远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后收取2340元,由原告叶祖远承担。审判员  曾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邱明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