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特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祝麒麟、夏琴芳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麒麟,夏琴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特199号申请人:祝麒麟,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夏琴芳,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贾伟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嵩,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祝麒麟、夏琴芳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经司法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偿申请人祝麒麟、夏琴芳人民币100,000元;二、申请人双方均确认就本纠纷无其他争议及未了事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祝麒麟、夏琴芳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于2017年4月19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