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壹美集团有限公司、范双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壹美集团有限公司,范双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特58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壹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象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渭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阳,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范双花,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申请人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双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象劳仲案字[2016]第590-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壹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壹美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樊瑞娟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佳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