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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1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开现不服被告镇坪县农林科技局为第三人徐宏俊颁发林权证及镇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现,镇坪县农林科技局,镇坪县人民政府,徐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1行初65号原告徐开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海清,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坪县农林科技局。住所地:镇坪县城关镇下新街**号。法定代表人陈超,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良峰,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易泽林,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坪县城关镇政府路。法定代表人李平,县长。委托代理人贾世明,该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彭泽国,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宏俊,男,生于1955年9月8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上竹镇发龙村*组,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81955********。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开现不服被告镇坪县农林科技局为第三人徐宏俊颁发林权证及镇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经庭审查明,本案所诉第三人徐宏俊的林权证系镇坪县人民政府颁发,为此,原告徐开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开现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开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开现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刘小梅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