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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孟波、李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孟波,李小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初7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君山大道77号。法定代理人古某,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凯,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综合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柳永祥,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法务部主任。被告孟波,男,汉族,1969年3月11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李小波,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被告孟波、李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孟波、李小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青春审 判 员  马伟朋人民陪审员  李 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