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海州与史建伟、云龙区城南新领航房产中介服务部行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州,王敬晶,史建伟,云龙区城南新领航房产中介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25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州,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申请执行人:王敬晶,女,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史建伟,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云龙区城南新领航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3-6#217-102室。经营者:张奇,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王海州、王敬晶与史建伟、云龙区城南新领航房产中介服务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2月份至今,本院依法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7年5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静雪 微信公众号“”